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交发〔2020〕11号),切实加强未纳入等级评价范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关于逐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三)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19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邮编:250002。
附件:《关于逐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部署,我厅全面构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交发〔2020〕11号),组织专家制定了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估指标,对“两客一危”、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交通工程建设等19个行业领域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
为逐步加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等未纳入等级评价范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后修改为《关于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着重关注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纳入“着重关注名单”的企业严格实施相应惩戒措施,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35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等文件起草,是对上述文件及《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交发〔2020〕11号)的贯彻落实,仅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作了要求,未涉及增加交通运输企业义务,相关惩戒措施均引用上述文件。为切实增强《通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起草完成后,我厅征求各市交通运输、厅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同时,将《通知》在厅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按照“应归尽归”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对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情形和管理期限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际,对未纳入等级评价范围的交通运输企业,界定了6种列入“着重关注名单”情形。对在“着重关注名单”有效期内又出现列入情形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特大事故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行为,以及发生其他符合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行为的,按规定推送至“信用山东”等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对已列入“着重关注名单”的企业,执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交发〔2020〕11号)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信用D级对应惩戒措施。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监管、谁关注”原则,采取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等措施,督促相关企业立即整改问题隐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通知》同时对信息归集审核、信息报送、企业申诉核查、名单公布和移出等事项做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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